| 长宁区卫生工作者协会章程 |
| (2004年12月18日第九届一次大会通过)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长宁区卫生工作 者专业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卫生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工作者、社会医疗机构的卫生工作
者和开业医务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长宁区卫生局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并向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和接受监督管理。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提供业务上的指导和服务。
(一)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推行文明行医,提高医疗预防服务范围,为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服务;
(二)当好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助手,对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进行协调和管理;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反映合理的要求和意见,并鼓励会员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四)组织各类专题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分析资料和建议;
(五)根据会员的需要,组办各种业务研讨业务培训,帮助提高学术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
(六)会员对本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本会予以表扬或奖励;
(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协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遵守本会章程,交纳会费。
一、
个人会员:
1.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开业医务人员;
二、
团体会员:
1.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2.
社会医疗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述。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宁区卫生局审查同意并经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理事;
(四)
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登记;
(五)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会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相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由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行政拨款;
(三)
在核准饿业务范围内个、社会办医上缴管理收入;
(四)
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部分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献、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和长宁区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的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宁区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长宁区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经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宁卫生局和长宁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相关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长宁区卫生局审查同意并经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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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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